2012年9月18日 星期二

【零拒絕】.導盲犬

【法律規定導盲犬可以進入公共場所,不得拒絕進入】

常常寄養家庭帶訓練中導盲犬進入公共場所時,都會被回應說……

『你又不是盲人,怎麼可以帶導盲犬進入公共場所!不准!不准!』

 但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導盲犬或是訓練中的導盲幼犬,由視障者、訓練員或寄養家庭可以進入公共場所,不得拒絕!

 視障者帶導盲犬進入公共場所,理所當然可以,但近期還是出現以下兩則離譜的新聞事件。

事件一[欺負導盲犬犯眾怒 乘客表決轟婦下車 2012.06.14]

2012-09-19_095402

事件二[嚴重歧視 導盲犬出庭 法官:亂叫轟出去]
2012-09-19_095523

 反觀之,訓練中的導盲幼犬,在訓練員及寄養家庭訓練的過程,往往都會遭到店家的拒絕,特別是寄養家庭,帶著受社會化訓練的導盲幼犬,都會被店家以『你又不是盲人』狠狠的拒絕。

 這是一般大眾最常誤會的重點,導盲犬需要先藉由明眼訓練師和寄養家庭進行社會化訓練,如果訓練期間都沒辦法接觸到各種公共環境,以後視障朋友帶導盲犬進入公共場所,導盲犬可能會因為沒接觸過的事物而害怕,無法專心工作,進而影響視障朋友的安全。

1339552112184pic2

【希望可以在此宣導,不只是視障者可以帶導盲犬進入公共場所,明眼人訓練師及寄養家庭也是可以帶著導盲幼犬進入公共場所的!】

 

歡迎點我加入 FB粉絲專頁『開路天使.導盲犬』

【補充資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331號
茲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內政部部長 李逸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

第一章   第六十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有關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總法
http://sowf.moi.gov.tw:80/05/news/news-960716.htm
何謂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
導盲犬指導員、訓練師、基金會工作人員與導盲幼犬寄養家庭等人員皆視同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得帶
導盲犬、訓練中導盲犬或寄養家庭中幼犬,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第100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財團法人惠光導盲犬教育基金會
電話:(02)2998-5588
地址:24255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384
捐款劃撥帳號19887565

 

留言

分享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